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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物业维修资金,就是维持物业运转和物业维修的资金。一般来讲,一栋新物业,大多不需要什么维护和维修,但是一旦使用多年后,难免会像人一样,有点头痛脑热,就需要维修保养。这时候就需要投入,有的时候会是一大笔钱,比如更换电梯,这就需要动用物业维修资金。总体来讲,物业维修资金是住房售后确保物业正常运作、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所预先建立的资金,形象一点说,就是房屋的“养老金”。
但是,由于我国物业管理立法较晚,至今仍没有出台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律。现在,关于物业维修资金的规定仅见于国务院条例……
保修金建立的范围
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并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应当建立保修金。物业竣工时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日期为准。
保修金的交纳
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应以建设项目工程决算金额为准。在办理物业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时尚无法提供工程决算报告的,可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有关批复中明确的工程概算作为预交保修金的基数,并根据工程决算报告提请结算最终金额。
保修金的管理机构
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须执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并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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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等3个省政府文件已于2007年4月20日起发布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正常使用……
保修金申请使用的条件
因“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使用保修金的,应提供由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具有房屋质量(房屋安全)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认定报告或书面意见,并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原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因“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申请使用保修金的,应提供由规划等相关行政……
物业维修基金的交存标准
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交存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在新标准公布之前,交存标准仍按现行市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具体标准的通知》(杭房局〔2005〕251号)执行。
物业维修基金代收代交的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所属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物业维修基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凡在2007年4月20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房屋预售时向购房人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已收取的应予以退还。
物业维修基金应急备用金的设立与使用
应急备用金按首期物业维修基金交存金额的5%设立。按规定使用的应急备用金,由相关业主分摊,拨付后应急备用金应补充至原有额度。
业主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
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出借,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物业维修基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注意事项
物业区域内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共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单位接收管理后,应当及时做好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工作,以确保共有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
名词解释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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