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处罚说明 |
|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8-02-25 16:08:57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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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已减免的租金,或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租金。 承租家庭应当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并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等有关费用,合理使用住房。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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