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知情权的规定对机动车维修过程中配件的规范使用、处置具有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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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7 16:26:10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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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修人享有修车用配件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旧件处置权。《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机动车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无规定质量标准的,应当符合维修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托修人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无合格证明的,不得使用。” 使用和更换配件是机动车维修常见作业内容。使用和更换配件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或恢复总成乃至整车的性能或者完好技术状况,因此配件的质量直接关系机动车维修的质量。当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现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既涉及假冒配件侵犯有关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涉及伪劣配件严重损害托修方的利益,给安全和环境带来隐患的问题。同时,旧配件和托修人自备配件的使用问题也一直是维修过程中的一个敏感话题,这些配件的质量问题及使用后的一系列问题都是需要立法予以明确的。《条例》对假冒伪劣配件使用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对旧配件的使用进行了托修人知情权规定,对于自备配件进行了托修人提供证明和承修方查验义务的规定,对维修换下来的旧配件进行了托修人处置权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机动车维修过程中配件的规范使用、处置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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