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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订合同可以避免霸王合同,还可作为双方维权的证据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8-02-27 16:25:19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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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材料及配件价格合理收取费用,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材料费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费用时,材料费与工时费应当分项结算,并出具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维修结算清单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变更维修项目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并推荐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托修人使用。”
  机动车维修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信息相对垄断的服务行业,虚增维修项目,虚报收费项目一直被公众诟病。《条例》的上述规定对于加强维修过程管理,发挥维修企业自我约束、消费者监督、政府监管的共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推荐给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托修人使用,可以避免霸王合同,在发生纠纷时还可作为双方维权的证据。
  维修过程中需要变更维修项目,承托修双方须签订补充合同,既符合维修行业的实际情况,也可有效维护当事双方的权益。这里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维修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维修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无论是承修方还是托修方都应当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合同,不得凭借一方强势强制订立合同或解除合同。二是合同的变更,机动车维修是一个技术性较强的行业,维修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不断发现新的问题并相应解决的过程,此时,对承修方来说要充分尊重托修方意愿,不可擅自作主变更项目进行维修,而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三是关于补充合同的形式,订立补充合同原则在于双方平等自愿,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补充合同,也可以在原有合同、协议书上订立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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