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所设定的机动车配件经销备案登记管理附有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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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7 16:22:49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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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配件经销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业经营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和机动车配件经销。”第十三条“从事机动车配件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的区、县(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未设立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的,应当到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机动车配件作为维修质量的源头,是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不可或缺的环节,《条例》将机动车配件经销纳入机动车维修业范畴,并加强其行业管理,使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更加完善。《条例》所设定的机动车配件经销备案登记管理,附有强制措施,可以对违反备案登记管理的经销业户进行行政处罚。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对规范机动车配件经销市场秩序,提高经营者素质,减少假冒伪劣配件产品流通,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的积极尝试,是我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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