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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8-02-27 14:56:41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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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业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业经营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和机动车配件经销。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价格及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维修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的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业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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