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angzhou.gov.cn English 中文繁体版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中国杭州 >> 文件公告 >> 最新文件 >> 文件精读 >> 解读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 前言 
前言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8-02-26 16:49:43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收藏] [推荐] [纠错] [字号: ] [打印] [关闭]
  对汽车配件实行质量保证与追溯制度,维修单位要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价格,修车要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今后,杭州的修车消费将更透明,“有车一族”可以更加放心。昨天上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在杭州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
  《条例》实施以前,杭州汽车维修行业已摸索出了一些好的措施和经验,均以行业内部倡导的形式,在各大汽车维修企业内实施。《条例》出台后,这些内容即成为全行业必须遵守和实施的规范,一旦违反就可以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这是对市场秩序和具体企业经营行为的一种约束,同时也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收费项目、标准、价格要公示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标志牌和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件,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材料及配件价格、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事项”。
  根据《条例》规定,修车时还要建立全过程检测检验制度:维修经营者对托修人送修的车辆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订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车辆维修预检交接单。
  修车订合同,收费附清单。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维修过程中需要变更维修项目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
  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费用时,材料费与工时费应当分项结算,不出具维修结算清单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同一故障两次修理不好应当转厂修理并承担费用
  《条例》实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三日内不能提供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和维修项目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Top            [收藏] [推荐] [纠错] [字号: ] [打印] [关闭]
相关信息
 
杭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杭州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建设管理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 05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