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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出台前,杭州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通过媒体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热烈响应,提出了许多实实在在的意见、建议。现对意见建议答复如下:
1、要求取消门诊约定医院。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取消门诊约定医院。
2、降低门诊、住院起付标准。 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我市门诊、住院起付标准的额度均低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10%,也低于全国同类城市的标准。
3、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比例。 答: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担比例在全国同类城市中是高的,目前不宜再提高。
4、允许因投靠子女等在杭州居住较长时间的非本统筹地区人员或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回城知青参加杭州老年医保。 答: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障按户籍实行属地管理。根据中央精神,各地都将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在我市居住的非本统筹地区老年人可按户籍所在地的有关办法参加当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5、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条件中规定的10年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年限设定过高,建议适当降低。 答:经研究,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准入户籍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
6、建议在少儿医保、老年医保中增加门诊医疗待遇,并建立个人帐户。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增加少年儿童、老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原则上只建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7、适当提高少儿医保、老年医保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 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承担比例应不低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比例,是符合上级精神的。
8、允许原在杭就业并参保的非本统筹地区从业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经研究,允许原在杭就业并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9、允许杭州市区农业户籍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杭州市区农业户籍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0、萧山区、余杭区居民要求享受与杭州居民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答:市委、市政府已要求萧山区、余杭区在制定新的社会保障政策时应与主城区的政策相统一,原有政策不一致的要逐步接轨。
11、建议企业退休人员能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样在定点药店配药。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企业退休人员能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样在定点药店配药。
12、希望所有的医院,包括省级医院,比如浙一、浙二医院能够进入医保门诊统筹约定医院范围。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参保人员可以在包括浙一、浙二医院在内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13、适当降低特殊困难人群的各类缴费标准,比如重病人员、残疾人员等。 答:经研究,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14、建议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答: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待政策出台后统一实施。
15、父母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允许其农村户籍的子女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保险。 答:经研究,允许父母一方为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农村户籍子女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
16、已参加门诊统筹的企业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不应再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 答:考虑到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较高,为平衡企业间负担,门诊统筹启动资金仍将缴纳,但锁定在2007年的标准,今后不再提高。
17、建议将余杭区、萧山区的更多医疗机构纳入杭州市医保定点医院范围。 答:目前萧山区已有6家、余杭区已有2家医疗机构纳入市区医保定点机构范围,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创造条件扩大范围,争取2009年底前,萧山、余杭区所有区级医疗机构均纳入市区医保定点范围,实现联网实时结算。
18、建议实行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诊医疗费实时结算。 答:异地就诊医疗费通过实时结算,既可方便参保人员及时得到医疗服务,同时也便于医疗保险的监管。目前我市已与德清、安吉等地的医疗机构实行实时结算,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创造条件扩大范围。
19、取消规定病种约定医院限制,提高对规定病种的救助标准。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取消规定病种约定医院限制。医疗救助的对象是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人员,规定病种患者只要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都能得到医疗救助。
20、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一定标准以上的部分,应当规定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 答: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确定。
21、发生中断适当降低统筹基金承担比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加以优化,比如参保年限一个为30年(有过中断),另一个刚满20年(无中断),但退休后,前一个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反而低于后一个。 答:经研究,对累计缴费满30年及以上的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不再降低。
22、将父母在杭就业并参保的外地户籍学龄前儿童纳入少儿医保参保范围。 答:经研究,父母在杭就业并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5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外地户籍学龄前儿童可参加杭州市区少儿医保。
23、取消少儿医保和老年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规定。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设置最高支付限额。我市少儿医保和老年医保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在同类城市中是高的。
24、建议门诊、住院起付标准应根据参保人员工龄长短来确定。 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医疗机构等级和各类参保人员的不同情况设置起付标准是合适的。
25、建议将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报纸上予以公示。 答:经研究,将定期在报纸上公布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6、异地安置人员能同时选择杭州的定点医院作门诊约定医院。 答:经研究,异地安置人员回杭期间,可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后,在市区定点医院就诊。
27、建议取消异地安置人员门诊、住院约定医院限制。 答:经研究,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安置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诊。
28、建议对余杭、萧山医保托管的退休人员放宽就诊医院范围。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萧山、余杭医保托管的退休人员可在市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29、在杭居住的外地退休人员要求将异地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杭州,享受杭州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后社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30、乙类药品自理部分承担的比例应和就诊医院等级挂钩。 答:乙类药品自理部分承担的比例是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的。
31、退休人员安装心脏起搏器自理费用过高,要求适当调整。 答: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有关规定,心脏起搏器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32、在划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时,要求将划账基数从退休人员本人养老金改为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低于平均养老金的,按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账;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高于平均养老金的,按本人养老金为基数划账。
33、协缴人员医疗补贴可否按照市平均工资2%进行补贴。 答:现行政策规定,市财政按协缴人员总人数以上年省平工资2%的标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这部分补贴不影响协缴人员个人医疗保险待遇。
34、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基金征缴方式过于繁琐,给单位和经办机构带来不便。 答:这次明确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方式,是经反复研究确定的,实施后将根据运行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35、建议在农民工医疗保险二十四条“低标准、保大病、保当期”中增加“保意外工伤”;对市民雇佣的保姆、钟点工,应参照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制定经本人申请可参加约定时期的低标准、保当期、保意外伤害、保大病的农民工医疗保险。 答:意外工伤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应由相应的保险来解决。《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明确,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中的农民工,可按规定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对市民雇佣的保姆、钟点工的参保问题,将作进一步调研。
36、办法六十三条第五点改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等发生的,可先支付,并有权向责任人或有关保险公司追偿”,删除第六、七两条。 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等,目前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7、建议对“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只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的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修改为“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只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按最高住院的医疗机构等级确定”。 答:此建议将增加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从尽可能不增加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考虑,不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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