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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总部的资格认定及条件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7-09-20 18:49:58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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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杭设立总部的企业指:
  1.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2.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100强企业;
  3.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
  4.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国内外企业(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在3亿元以上);
  5.符合杭州产业发展导向,经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兴行业的领军企业等。
  (二)上述五类企业在杭设立总部符合以下条件,经认定可享受本意见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1.从市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登记在杭州市;
  2.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杭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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