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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委关于做好二○○七年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助资金和新药港建设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杭经医化〔2007〕348号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7-10-18 16: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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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抓紧做好2007年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助资金和新药港建设奖励资金的申请及审核工作,根据《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7〕35号),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核
  2007年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拟安排资助项目立项名单已经杭新药办[2007]3号公布,对已立项项目,由有关单位分别审核确认项目实际投资额。其中,计划总投资在150万元(含)以下的研究开发项目,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实际投资额,区、县(市)企业由各地财政局审核确认实际投资额;计划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研究开发项目和全部产业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并随附《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各区、县(市)财政局对项目截至上一年度末实际投资额的审核确认意见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一式2份分别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复审。
  二、“新药港”建设奖励资金的申请及审核
  1.研制、引进和开发的新药(包括医疗器械)项目已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文(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杭州市内实施产业化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可申请奖励。
  2.列入行业归口统计并经“新药港”备案的工业企业,其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利税保持10%及以上比例增长,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奖励。
  3.杭州市内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医药工业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奖励。
  4.引进国外医药企业在杭州市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独资医药工业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奖励。
  5.在发展医药产业、建设“新药港”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县(市)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其辖区内列入全市医药行业统计口径企业的医药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量达到5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并位居全市前3位的可申请奖励。
  6.杭州市内的医药工业企业生产的医药产品(医疗器械)通过国际注册(认证)的,可申请一次性奖励。
  申请单位填报《杭州新药港建设奖励项目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一式5份报送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申请需经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区、县(市)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申请需经其办公室签署意见。
  三、请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企业做好上述资金的申请及审核工作,并将审核资料汇总后于10月25日前报送。
  《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杭州新药港建设奖励项目申请表》等表格可在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医药化工处下载,网址为http://www.hzjingwei.gov.cn
市经委医药化工处联系电话:85066015;电子信箱:sjw.yyc@hz.gov.cn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7819079;电子信箱:qyyc_01@163.com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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