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杭州市 外贸出口“金龙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7〕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引导企业积极争创自主品牌,推动我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平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杭州市外贸出口“金龙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杭州市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含部、省属在杭企业)。 二、评选条件 (一)当年进出口总额(不包括加工贸易进口额,下同)不低于上年实绩,其中出口额应排在该类企业〔按内资企业(包括外贸流通企业和自营生产企业,下同)、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前100位; (二)当年无违反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当年无涉外违规事件,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商品质量事故; (四)当年经营不亏损。 三、评选办法 (一)每年按进出口额排名评选出不超过100家的外贸“金龙奖”企业。其中,内资企业占60%,外商投资企业占40%; (二)评为商务部、省、市出口品牌的企业,在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下,按商务部品牌增加0.3的系数,省、市品牌增加0.15的系数,计算其品牌产品出口额; (三)在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下,按当年高新技术产品(包括软件)、农产品增加0.15的系数,计算其产品出口额。 四、统计口径 进出口额以海关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五、评选程序 由市外经贸局根据评选条件提出初选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六、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获得外贸出口“金龙奖”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证书予以表彰,并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2万元。 (二)奖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本办法自2007年度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外贸出口“金龙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13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