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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之土征(2008)01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8-11-20 14: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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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葛衙庄社区配套用房建设项目实施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2]148号文件、杭政[2003]7号、杭劳社险[2003]2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 浙土字B[2008]-0010。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详见红线图。
  三、已批准征收的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西湖区转塘街道葛衙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面积为0.3291公顷(4.936亩),其中耕地0公顷(水田0公顷、旱地0公顷、菜地0公顷),园地0.2793公顷(其中茶地0.2793公顷),林地0公顷,其它农用地0.0228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公顷),建设用地0.027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用:
  1、征地补偿安置采用开发性安置方式的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被征地单位
地类
7级
合计
农转非安置人数(人)
面积
补偿标准
合计
补偿金额
(公顷)
(万元/公顷)
(公顷)
(万元)
葛衙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农用地
耕地
水田旱地
0
135
0
0
7
菜地
0
180
0
0
园地
茶地
0.2793
180
0.2793
50.274
其他
0
150
0
0
牧草地
0
135
0
0
其他农用地
养殖水面
0
180
0
0
其他
0.0228
135
0.0228
3.078
林地
0
135
0
0
建设用地
0.027
135
0.027
3.645
未利用地
0
135
0
0

  上述征地综合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含自谋职业费)、一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但不包括重大水利设施和乡(镇)级道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2、本次农转非安置人数为7人,农业人员安置实行就地农转非。本次征地农转非人员中可参加“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人数不得超过7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杭政函[2002]148号文的规定按实进行补偿。
  五、本方案中征收的建设用地,按上述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补偿后,用地单位不再承担被征地单位复建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本方案在公告后,由区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6653029                        监督电话:86653025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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