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灵斌等68名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已达到12分,且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和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现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上述机动车驾驶人在接受学习并考试合格、清分后,其被公告停止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方能自行恢复。 特此公告。 附件:被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名单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1007_20081119162359_.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