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解和掌握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省纪委《关于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浙纪发〔2004〕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9号)要求,2004年11月15日至19日,市法制办和市监察局联合对区、县(市)政府及市级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为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各级行政机关都成立了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了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方案,明确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工作机构,并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周密的部署。如市交通局在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出详细规定的同时,挂牌成立了“杭州市交通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城管办明确了行政许可听证受理、各类举报受理的责任主体,并在各办事窗口、政府门户网站及《行政许可事项批准书》上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 (二)广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为全面、正确贯彻行政许可法,确保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各单位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效果明显的行政许可法宣传、培训和学习活动。如上城区在各部门、各街道悬挂宣传横幅150余条,出黑板报300余块(期),印制宣传资料8500余份,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行政许可法宣传,配合省法制办和司法厅举办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宣传月现场咨询活动。市房管局邀请浙江大学行政法教授为局机关干部举办了3期行政许可法专题知识讲座,局系统122名干部职工参加了行政许可法培训考试。 (三)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和全国、省、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各级、各部门认真开展了行政许可事项、主体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54个市级部门共清理出行政许可事项897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122个、清理和废止规范性文件605件;经市政府确认并公告,保留行政许可项目360项、确认行政许可主体63个、保留行政许可收费77项。各区、县(市)也及时清理并公布了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废止规范性文件283件。 (四)积极完善行政许可的各项配套制度。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了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各项工作制度。如市林水局制定了《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统一受理、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行政许可办理工作规则,行政许可听证等9项制度,为确保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市规划局制定了《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和《行政许可听证规则》,并修改完善了建设项目建前公示制,进一步增强了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市农业局制定了《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和17份配套的行政许可文书,基本做到行政许可办理中各个环节有章可循,以制约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防止行政许可权利的滥用。此外,还建立了局内行政许可事项“一支笔”审批制度,防止了多头许可批准导致责任不明问题的发生。 (五)统一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场所。各级政府和部门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快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积极创建和营造“合法、高效、公开、便民”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环境,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如临安市、桐庐县政府分别设立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大厅,两县(市)监察局还专门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受理群众投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过滚动屏、公示牌、电子触摸屏、现场解答等多种方式,将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对“中国公民前往港澳(定居)”等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还将行政许可的结果以及申请人姓名、申请时间、申请理由、受理时间、准予许可决定时间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切实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后,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了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市环保局积极开展市区分局系统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内部监督检查,并结合“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和“三同时”清查等执法检查行动,重点组织开展了重点污染排污许可和“三同时”竣工验收项目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被许可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在对行政许可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的同时,组织开展了以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为重点的税收执法检查和稽查案件复查;对萧山分局、建德分局、稽查一局等7个下属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后续管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基层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规范执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发出处理决定书,要求限期整改。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及名称不一致。由于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是在国务院、省、市和区、县(市)政府中平行推开的,没有统一标准可以参照,因而各级地方政府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理解不同,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往往各自为政,导致了公布的同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存在差异。 (二)有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除了法律、法规授权的以外,必须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但由于行政编制的限制,有的县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事业单位,而非法定的行政机关;有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权法律、法规已规定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但本级行政机关仍在继续行使;有的以单位内部处室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许可权;有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就委托下属事业单位对外行使许可权等。 (三)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规范。有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定了一整套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未遵照执行;有的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既没有加以公示,也与行政许可无关;有的受理后不出具受理通知书;有的行政许可文书未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有的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后没有送达回执;有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以颁发许可证代替行政许可决定书;有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缺少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致被许可对象不明确。 (四)有的行政许可收费主体不合法。行政许可收费主体应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而有的行政许可收费机关却以下属事业单位的名义收取许可证工本费,或以下属企业的名义收取费用。 三、几点意见 (一)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各区、县(市)应对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及名称进一步予以规范,市法制办要切实加强指导。 (二)依法调整和规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事业单位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问题,可先通过以下办法解决: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事业单位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法调整为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二是根据目前行政管理体制现状,确需事业单位具体从事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可采取设立集中办事大厅或审批中心的办法,具体工作由行政机关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担,对外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三是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改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调整为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依法交由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仍由本级行政机关执行的,本级政府应责令该行政机关立即将此许可权交由下级行政机关行使,并做好移交、业务指导、公示等衔接工作。 (三)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公开、公示具体承办处室及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将行政许可相关处室和人员的工作业绩与处室、个人的目标责任制挂钩并加以考核。市政府将通过检查行政许可案卷的质量、实地走访行政许可办理场所、了解行政许可投诉情况等方式,督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四)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许可收费主体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以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为原则。即使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收取费用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也应向社会公示,且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对有行政许可收费权的部分行政机关将该权下放到下属事业单位,截留部分钱款弥补本机关经费不足的问题,市财政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机制;市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许可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变相收费、收费主体不合法的实施机关进行通报,并依法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