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和全国、省、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的精神,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使行政许可法在全市范围内得到了及时、全面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情况 (一)认真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市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杭政函〔2003〕174号)、《关于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06号)和《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9号)。2004年4月15日,召开了市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行政许可配套工作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并就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次会议的召开,统一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增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我市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及时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市法制办及时召开了各区、县(市)法制办主任会议,学习、传达全国和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的精神,研究、部署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工作。同时,组织全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100余人,分批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省法制办等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并派出理论功底好、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到有关市级部门和区、县(市)授课。市法制办还分25批对全市4000余名涉及行政许可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培训和考核。5月份市政府又举办了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邀请浙江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胡建淼教授授课,全市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共500余人参加听课。6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行政许可法集中宣传活动,组织举行了行政许可法宣传周和大型咨询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 1、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公室)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依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的精神,对54个市政府部门上报的897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除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之江度假区管委会等4个管委会上报的270个项目以外,完成了其余50个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最后确认了645项审批项目。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256项行政许可项目以及实施主体,已经作为第一批行政许可项目于7月27日公布执行;对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市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74个项目以及实施主体,已作为第二批行政许可项目于9月2日公布执行。两批行政许可项目公布后,市清理办公室又通知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再一次对上报遗漏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梳理。截至2004年10月底,经市清理办公室清理后,核定了第三批行政许可项目30项,已于11月1日公布执行。另有2项行政许可,因为相关实施主体的职能交叉问题尚未解决,暂不公布。除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取消了220项行政许可(其中150项因为没有法定依据,不能作为行政许可,予以取消,70项属非行政许可),另有63项属于内部审批、税收减免、行政确认、权属登记、日常行政监管等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属于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进行清理。 2、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经过清理,市清理办公室共确认63个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其中,市计委等法定实施主体45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主体18个(包括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将市农业机械管理站等4个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主体调整为有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3、清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根据各部门的上报情况,清理出122个收费项目,其中“停车场管理费、机电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评定费”等2项收费已经在清理前被取消;水资源费、公路赔(补)偿费、培训收费等属于资源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的5个收费项目,不属行政许可收费,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0个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予以保留,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国务院部门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设定的93个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取消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80号)取消了省级批准立项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75项,我市对应取消了“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费、统计证工本费”等16项行政许可收费;取消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工本费、交通管理费”等2项收费项目。 4、清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有效的53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对18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已公告废止了2件地方性法规,修订了16件地方性法规。对截至2003年年底现行有效的154件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在清理中,市法制办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了严格审查,在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分三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共废止了32件市政府规章,修改了42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废止的32件规章中,一些是由于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予以废止;一些是由于制定年代较早、实际工作中已不再适用或被新的法律、法规替代。修改的42件市政府规章中,大部分是由于其中部分条款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而将其删除或修改,同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程序、期限、收费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清理。 市法制办对1990年以来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3600余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法制办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82件。其中,9件是由于自行创设了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条件,因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而予以废止;28件是由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出台,原文件被替代而失效;45件是由于政策的时效性,原文件已不再适用而予以废止。 5、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认真开展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对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备案情况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萧山区公布了408项行政许可项目,富阳市公布了232项行政许可项目,淳安县公布了234项行政许可项目,下城区公布了62项行政许可项目,拱墅区公布了127项行政许可项目,西湖区公布了82项行政许可项目。各区、县(市)共公布废止283件政府规范性文件。33个市政府部门完成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共向社会公布废止605件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建设。 1、建立工作制度,加强行政许可监督。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杭政〔2004〕5号),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公示制度、申诉制度、听证制度等10项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体系。这10项制度已于7月1日起实施,其执行情况将作为今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进行评议考核。据初步统计,到目前为止,已有38个市政府部门、6个区、2个县(市)建立了相应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2、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积极构建“阳光”政府。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02号),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动免费公开4类16种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政府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等信息,以立法形式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维护了公民知政、参政和督政的权利。我市也成为继上海、广州、深圳之后全国第四个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立法的城市。 3、规范文件制定,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制订了《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前置审查”机制,力求从源头上杜绝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部门之间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为了部门利益在文件中随意“设置权利”或“规避责任”等现象。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该《办法》,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公开征求意见、进行科学论证,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实施前,制定部门须报请市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由市法制办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文件的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文件制定的程序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把好法律关。 4、理顺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解决当前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工作不畅的状况,由市编委办等部门牵头,对全市各行政部门的职能交叉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分析,理出越位、缺位、错位的职能。截至9月底,全市有85个部门和单位上报了116项(次)职能不清的事项,市编委办对这些事项进行了汇总、分析、归并,梳理出需要解决的80个事项,目前市编委办正会同市法制办对具体事项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做好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行政许可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大意义。今后各地、各部门应继续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要性的认识,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把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作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准则,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政府各项职能,提高行政决策能力和水平,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二)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制度化、规范化,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要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理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衔接工作。对于清理后属于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下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进行清理。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总体定位应当遵循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要求,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同时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削减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审批行为”的要求,继续取消一批不必要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对清理后保留的项目,各实施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公开办事程序、条件和标准,方便群众办事。 (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通知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实施工作。 1、要把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以及清理后确认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对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据、条件、标准、数量、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同时,要做好调整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移交职能、完善手续等工作。 2、要严格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改进行政许可方式,把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统一起来。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配套措施,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对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进行成本效益评估。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能搞变相许可,要认真研究取消行政许可后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方法,强化事后管理、动态管理和间接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认真研究如何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探索新的管理方式,不能因取消行政许可而出现行政管理上的“真空”。 3、要继续抓好与行政许可实施制度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建设。还没有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配套工作制度的地方和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同时,要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要从执法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着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确保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保证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4、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费,不能搞变相收费。同时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尽快研究和建立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机制,并作出相应的安排,保证已经取消行政许可收费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 (四)依法调整和规范有关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1、关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事业单位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可通过以下办法解决: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事业单位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法调整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二是根据目前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确实需要事业单位具体从事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可采取设立集中办事大厅或者审批中心的过渡办法,具体工作由行政机关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担,对外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三是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改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调整为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上级行政机关将初审权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的问题。这些行政许可项目不属于市、区、县(市)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是上级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只有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才能委托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上级行政机关不能擅自把行政许可初审权下放给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为方便申请人,或因无法承担大量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等具体工作的原因,采取由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申请、进行初审,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做法,市法制办要就其合法性问题,请示上级法制部门予以解决。在上级法制部门给予明确答复前,仍然维持现状,下级行政机关要继续做好有关行政许可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3、关于开发区、度假区、西湖风景区管委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问题。杭州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等四个区的管委会的主体地位是通过省、市有关地方性法规授权确立,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发区、度假区的管理体制作出规范。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杭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之江度假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分别依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目前,我市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已基本结束,各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内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今后凡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者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废止而涉及到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调整的,由市清理办公室负责定期对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进行调整、更新。 鉴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在国家和省作出新的规定前,我市将继续保留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的调整、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等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