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简会议加强会议管理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
杭政办函〔2004〕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精简会议、加强会议管理的要求,切实转变机关作风,严格控制全市性大会,提高会议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全市性会议。 (一)全市性会议是指: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部门主办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执行《全市性会议管理办法》(见附件)的有关规定。 (二)为便于各区、县(市)和各部门安排工作,除需部署紧急性工作外,市政府原则上不在周六、周日安排全市性会议。 (三)各类非常设机构召开的会议,一般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如确需召开全市性会议进行动员、部署,须事先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二、严格控制会议规格。除市长召开的会议要求区、县(市)长或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外,其它会议按照“分工对口”的原则,一般不要求区、县(市)长或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市级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要求区、县(市)分管领导参加,以避免领导陪会现象。 三、努力改进会议方式。凡需传达和部署到基层的工作,一般应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一次性传达,以减少会议次数,避免层层传达。其它全市性大会,也应尽可能以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 四、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一)凡属部署性的全市性大会,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属交流性的大会,每位发言者的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所作的汇报,须事先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把关,每个议题的汇报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二)为确保到会率,对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大会实行会议签到和通报制度,以杜绝无故缺会、代会等不良现象。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明确召开的会议,仍按原要求组织进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