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使我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能,发挥建议、提案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及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作用,畅通代表和委员参政议政、献计献策渠道,推动和改进政府各方面工作的重要方式;是实现政府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对于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职责,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大会主席团确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本规则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参加全国、省、市各级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在全委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本级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需答复的提案。 第四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涉及市政府系统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直接办理,或先交市有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涉及政府系统的,原则上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并答复; 与市人代会主席团通过的决议案有关的代表建议,市政协主席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建议案以及党派、团体提案,由市政府领导阅批后再行办理。 第五条 办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承办处室和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建立健全办理制度,确保办理工作质量。 第六条 凡建议或提案提出的问题涉及不同系统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交办机关指定有关单位分别承办答复,或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会办单位协同办理。协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或委员(党派、团体)。 建议或提案提出的问题涉及同一系统内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管委、办负责协调办理,并答复代表或委员(党派、团体);主管委、办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可根据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 主办单位收到建议或提案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作出答复;承办数量较多,或建议 、提案所涉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适当延迟,但至迟不超过6个月。会办单位应在收到会办件后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机关交办的建议或提案后,要逐件登记,认真审阅内容,签收交办单。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认真办理;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理由,由交办机关核定后重新转办,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九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按照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要善于改进办理方式,总结经验,提高办理质量,切忌就事论事,敷衍搪塞。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具备解决条件的建议、提案,应当积极采纳并尽快解决,不得推诿;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种种原因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取得代表或委员的谅解。提倡承办单位采用与代表、委员见面座谈、现场办理、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多种办理形式,直接聆听代表或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共商解决办法。 第十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态度要严肃认真,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字要简洁明了,语气要诚恳有礼,行文格式要规范。答复文稿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并打印加盖公章。答复代表或委员时,要随寄征询意见表(联名件只需寄建议或提案的领衔人)。代表 或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并在下一次人代会议和政协全委会议前将复办情况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十一条 答复件应在首页右上角标明类别、发文编号、签发人,在末页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类别的划分:“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意见被采纳并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受当时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要以后解决;“D类”指所提问题无法解决或留作参考。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的答复件应按规定抄送交办机关及有关单位。凡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意见,应一式三份报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意见,应在答复代表或委员(党派、团体)的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有会办单位的,同时抄送会办单位。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意见稿等有关材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总归口部门,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市政府办公厅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政协和代表、委员,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经常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情况。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向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书面汇报办理工作情况;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 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10件以上的单位,应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每年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对全市的办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在办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对办理不力的单位,要给予批评。 第十七条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和专题座谈会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协主管部门直接交市政府办公厅或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对这类意见、建议,应与代表或委员在大会期间所提建议、提案一样对待,一般情况下,应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交办机关和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各项权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协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提案。因此,对区、县(市)以下人大代表或政协委提建议或提案,涉及市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的问题,可作为人民来信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