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廉政守则( 试 行 )
厅字[2000]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厅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本办公务员、工勤人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行为,保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洁,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市政府办公厅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上级有关廉洁从政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一、办公厅要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的论述,根据“三讲”和“三个代表”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廉洁自律,努力做好“三个服务”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中央和上级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二、不准利用职权以批条子、打招呼、说情等形式,在办文、办会、办事、督查和审批项目、协调、服务等工作中,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私利。具体要做到“六不准”: (一)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馈赠和各种有价证券,难以退还的,一律经办公厅监察室上交。 (三)不准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索要和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或用公款违规配备上述工具设备。 (四)不准参加下属单位和基层、企业、私营业主出资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节假日旅游活动。 (五)不准在婚丧、生病和购房装修中接受由下属单位和工作联系单位赠送的礼金、变相出资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亲属谋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利益。 三、在办事和办文过程中,不准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擅自越权批办有关工作事项,或者借故拖延、随意变更执行。 四、不准携带亲属因公出差,或者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办理个人事务。 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必须兼职的,不得领取报酬。 六、不准在办公厅和下属单位中安排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亲属的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七、不准违规驾驶公车,或擅自驾驶公车办私事。 八、对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的财务实行统一记帐管理。经费开支实行按级审批,定期检查,及时审计。 以上规定,全体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同时,将依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