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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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申请条件: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应当周期检定合格,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计量检定机构。 审批程序:(一、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1、申请。申请人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强制检定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受理申请后,由受理机关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签署受理意见,并向该机构发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检定通知书》(附件2)。今后申请人只须按该机构确定的检定周期按时向其送检,不必每次办理申请手续。只有当新建、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时,申请人才应对新建、增加或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重新申请强制检定。 4、实施强制检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进行检定。 5、根据检定结果,由计量检定机构向申请人出具《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对于检定合格的)或《计量检定结果通知书》(对于检定不合格的)。 审批程序:(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1、备案。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申请人,应当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格式见附件3《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备案、指定机构、申请检定单》)。 2、指定计量检定机构。有关县级局受理备案后,应当及时指定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并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申请检定通知书》(附件4);当地不能检定的,逐级转呈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呈文书见附件5),由该局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并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申请检定通知书》。 3、申请检定。申请人向有关县级(或上级)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递交强制检定申请材料。 4、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予以受理,并确定检定周期,今后申请人应按该机构确定的检定周期按时向其送检。 5、实施强制检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6、根据检定结果,由计量检定机构向申请人出具《检定证书》(对于检定合格的)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对于检定不合格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递交《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申请单》一式二份。 2、申请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的,递交《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备案、指定机构、申请检定单》一式二份。 申请书文本、示范文本:详见政务网《网上办事》栏 审批期限: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计量检定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计量检定结果通知书》。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报指定检定机构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收费文件号: 浙价费[200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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