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原国家计量局量局法字〔87〕第231号)
4、《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
实施机关: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准范围: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以外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各县(市,含萧山、余杭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3、市及六城区(上城、下城、西湖、拱墅、江干、滨江,下同)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器具
4、六城区无主管部门企业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器具
5、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器具
核准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核准程序:
1、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考核:
编制考核计划,指定考核单位组织考评员进行考核,并提前将考核日期和考核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决定
审核考核报告,符合核准条件的,发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符合核准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核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考核所需时间除外)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省物价局 省标准计量局 省财政厅浙价费联〔1992〕55号)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新建计量标准器具申请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式二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5)计量标准器具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二份)
已经核准的计量标准器具有效期满申请复查时需提交的材料:
(7)《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式二份)
(8)《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证书》
(9)计量标准器具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周期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11)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12)计量标准器具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13)《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二份,计量标准器具、主要配套设备经更换的,需提交)
申请更换计量标准器具时需提交的材料:
已经核准的计量标准器具,在有效期内增加或者更换计量标准器具、主要配套设备,不改变原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和检定/校准项目的,应提交
(1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二份)
(15)增加或者更换的计量标准器具、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鉴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暂时封存或者撤消计量标准器具需要提交的资料:
已经核准的计量标准器具,在有效期内需要暂时封存或者撤销的,应提交
(16)《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中的1、2、13、16可直接点击下载,也可向本局计量处免费索取
责任处室:计量处 负 责 人:卢建祥 经 办 人:楼红兵 陶劲松
办公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275号915室
联系电话:0571 87152565 邮政编码: 310013
监督机构:行政监察室 监督电话:0571 871525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