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
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实施机关: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授权条件:
1、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在法人单位内部具有独立建制,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仅适用于申请授权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符合省、市实施计量法工作的需要和统筹规划
3、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与申请授权的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4、工作环境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能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5、检定、测试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检定、测试技术,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并经考核合格
6、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申请授权应提交的材料:
1、《计量授权申请书》(三份)
2、法人资格或者法人单位内部独立建制证明(仅适用于申请授权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未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还应提交: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二份)
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5、计量标准器具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二份)
以上申请材料中的1、3、4可直接点击下载,也可向本局计量处免费索取
授权程序:
1、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符合本市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考核
按《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提前将考核日期和考核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决定
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考核所需时间除外)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责任处室:计量处 负 责 人:卢建祥 经 办 人:楼红兵 陶劲松
办公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275号915室
联系电话:0571 87152565 邮政编码: 310013
监督机构:行政监察室 监督电话:0571 871525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