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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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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由“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考核”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组成。其中,“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考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公示如下: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13号)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2004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0号)
实施机关: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登记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均应当向本局办理使用登记
    跨市长输管道和跨省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分别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
登记条件:
1、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要的资源条件和管理、操作、维修人员
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通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4、建立了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5、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6、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或者2级要求
7、在用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8、制定面向用户、居民和相关作业人员的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适用于公用管道使用单位)
9、制定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巡线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适用于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输送管道使用单位)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三份)
2、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3、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4、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适用于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
在用压力管道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三份)
    2、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定期检验报告
4、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5、《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适用于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
以上材料中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可直接点击下载,也可向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免费索取
登记程序:
1、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核查
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报告,报本局并抄送申请人
4、决定
审核核查报告,符合登记条件、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发给使用登记证;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发给加盖本局“准予注册”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登记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核查所需时间除外)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责任处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负 责 人:王瑞欣
经 办 人:杜广思  狄刚
办公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275号903室
联系电话:0571 87152554、0571 87152561
邮政编码: 310013
监督机构:行政监察室
监督电话:0571 8715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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