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个人系属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且其所得属于劳动取得的;(2)个人有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行期限:1994年1月28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年应纳税额超过5000元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批;年应纳税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所得。(2)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3)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报送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执行期限:按取得税务登记证时间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间。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即报即批。
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报送资料: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和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即报即批。
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2)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3)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4)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报送资料:(1)《出资入股高薪技术成果认定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核准权限和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准,即报即批。
5.个人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按市场价格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2)视购入住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税;(3)“一年内”是以购房、售房合同签订日作为计算时间的起止日。 报送资料:(1)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交易凭证;(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执行期限:2000年4月11日起。 核准权限和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准,即报即批。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财产损失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报批(核)条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不能盈亏相抵)、毁损、报废净损失、对外投资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报送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企业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