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迁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在转出前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跨地区在杭就业的城镇户籍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⑴对于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的失业职工,单位应当及时为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职工劳动合同(全员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和《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金申领表》等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7日内送到缴费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同时把失业人员的档案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并及时告知失业人员并凭本人身份证于60日内每周四到杭州市专业技术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失业保险转移单(省内城镇职工失业后按本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00%转移;省外城镇职工按本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倍转移)。 ⑵对于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享受的失业职工,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缴费证明,并及时通知本人凭暂住证、居住地社区证明和缴费证明到暂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站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参照统筹地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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