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发放、管理有什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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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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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放:经区就业管理服务处认定核准后,由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给申请人。 2、年检:《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年检工作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年检情况须在《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中注明,并加盖负责人和年检印章。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年检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自动作废。 3、收证:凡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证机构收回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三年内不再认定其为就业弱势人员:①被发现在身份、学历、技能、就业状态及家庭状况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②被劳改或劳教的;③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④擅自离职或因本人主观原因与用人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终止劳动关系(非正规组织协议)的;⑤其他不符合就业弱势人员认定原则的情形。用人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弱势人员,须到单位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同时上交所招用就业弱势人员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用人单位留存复印件备申领用人补助时用)。 4、换证:就业弱势人员领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时,其失业证(下岗证)由发证机构收存。就业弱势人员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期间,出现不符就业弱势人员认定原则的情形被通知收证时,仍需再就业的,以及外出市区就业的,凭《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到发证机构调换失业证(下岗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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