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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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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文件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及备注

企业登记收费

 

 

 

1

开业注册登记费

 

 

 

企业注册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99]1707号

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的0.8‰;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超过1亿元部分不再收取

企业法人(含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300元/户

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企业法人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团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元/户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团

筹建企业

50元/户

办理筹建登记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的0.8‰;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超过1亿元部分不再收取。最低额50元。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300元/户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以承包合同额计算,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

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

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0.5‰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

勘探、开发期2000元/次,生产期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

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

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

600元/次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注册登记

300元/次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登记

1000元/次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登记

100元/次

2

变更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99]1707号、工商企字[2000]第84号

 

 

企业法人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元/次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团。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计价费[1998]1077号《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5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团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20元/次

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增加部分按0.8‰;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3

企业年度检验费

50元/次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本年度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

4

补(换)证、照

50元/次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10元/次

 

 

 

 

 

6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按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不另收费)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200元/户,省级广告经营单位150元/户,省辖市广告经营单位100元/户,县级广告经营单位50元/户

企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

50元/次

申请一次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50元/次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浙价费[1998]110号

 

 

1

开业登记费

20元/户

 

2

变更登记费

10元/户

申请个体登记的个体经营户

3

换照

20元/次

4

补照

10元/次

5

营业执照副本

3元/本

6

临时营业执照

10元/份

经济合同管理费

 

 

1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省物价局、省工商局浙价费[1995]94号

10元/本(每100页八开装订本)

申请购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单位

7元/本(每100页十六开装订本)

8元/本(每100页十六开双面印刷装订本)

商标规费

 

 

 

1

注册商标验证费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1998]56号

50元/次

申请办理注册证验证单位

2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费

3000元/户

申请浙江著名商标企业

3

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费

3000元/户

市场管理费

 

 

 

1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99]1707号。

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的,不超过成交总额的0.8%;从事其它商品交易的,不超过成交总额的1.6%

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从事购销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4-1.2%,从事劳务活动的管理费按营业额0.8-1.6%收取

个体工商户。根据计价费(1998)1077号文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

个体工商户监管IC卡工本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1]118号。

35元/户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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