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1、 机构名称: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及各分局 2、 事权划分: 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办的展销会在杭州市工商局市场监督处登记,其余在展销会所在地的工商分局登记。 二、审批项目依据 1、文件名称: 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7号《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2、文件内容: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商品展销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核准发证。 / 申请-->受理-->审核--< \ 2、不符合条件-->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条件 1、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3)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2、展销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报告; (3)商品展销会场地的使用证明; (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5)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同时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6)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五、办理时限 1、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2、执行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及通知办法 1. 办理结果: 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2.告知办法: 展销会受理通知书,电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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