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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府法备告[2007]14号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颁布日期: 2007-11-19
实施日期: 2007-11-19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淳安县人民政府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07]14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淳政办发[2007]190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淳政办发〔2007〕190号


关于印发《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及采矿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和政府采购以及经营权的转让、租赁、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是本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决策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是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制订公共资源入场集中交易的相关制度、办法;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县交易中心履行职能、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建设和管理各类评委专家库;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市场管理活动。
  第六条 县发改、建设、财政、国土、水利、交通、卫生、工商、国资等行政部门在县招管办派驻监督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协助招管办制定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建立评标专家库。
  县审计局在县招管办设立审计室,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在县招管办设立监察室,依法对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本县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接受县监察局、县招管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八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施工总承包招标时,总承包范围内的暂定单价所涉子项合计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暂定项目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但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应当由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县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发包。
  第九条 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县交易中心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单项预算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单项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可进行集中采购。
  本条第二款工程的设备物资材料采购和勘察、设计、测量、监理等服务采购,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其它性质的出让用地,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时,应当进入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国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或上级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进入招拍挂程序。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转让,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的出让方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报批。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交易申请。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建设业主、采购人和出资人或代表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土地(矿产)使用权出让,由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与县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交易受理。受理申请或委托的交易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当即受理;资料不全、条件不具备的,应当在补齐资料、条件具备后受理;特殊项目报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文件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方案、公告或邀请书等)进行备案。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告邀请。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邀请书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由县交易中心公开发布(公告发布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所需费用据实向委托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结算。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县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产权交易购买人的报名;资格审查由业主单位负责,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应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国有土地出让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并报县政府审定。
  技术难度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工程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交易项目一般应组建现场专业小组。专业小组包括评标小组、拍卖主持人小组、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等。专业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情况特殊或因项目需要,由招标人申请,经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从上级或其他县(市)、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从其他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十八条 交易确认。成交确认书经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与县交易中心联合签发。集中交易完成的时间为成交确认书生效时间。成交确认书对招、投标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改变交易结果的,或者投标人放弃交易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备案。成交确认书签发后,招、投标双方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招管办、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交易报告。招标人或县交易中心应在合同签订的十五日内,向县招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交易报告。
  交易报告应包括:
  (一)交易范围;
  (二)交易方式和发布交易公告的媒介;
  (三)投标人竞买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专业小组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四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中介代理机构、参加交易的人员和评标专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扣分、责令改正、暂停直至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理,或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投标单位等有关当事人进行廉政准入限制,按照有关招标市场廉政准入规定执行。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投资项目交易合同需经县财政局或国资办审核并抄送审计局。
  第二十四条 县监察局和行业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县招管办进行交易准入限制。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出质疑或异议,也可直接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各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权限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的招投标活动应当申请现场公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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