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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府法备告[2007]7号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颁布日期: 2007-7-10
实施日期: 2007-7-10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淳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07]7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淳政发[2007]25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淳政发〔2007〕25号


关于印发《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本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包括县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主要用于下列领域的项目:
  (一)农林水、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和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制度、质量监督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般流程:
  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查规划设计条件;
  审查规划设计方案;
  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年度投资计划;
  施工图和预算审查;
  招投标;
  办理施工许可证;
  决算审核、审计;
  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项目的审批把关。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工程方案调整的审批或初审、转报及其它组织协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项目资金筹集方案审查、工程预算审查、工程预算调整审查和竣工决算审核以及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建设、国土、环保、旅游、水利、林业、交通、农业、卫生、教育、国资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前 期 管 理

  第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估算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编报项目建议书,经审查批复后,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估算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县审批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审批权限属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小型或简单项目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提出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和地点的初步设想;建设条件和资源情况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渠道;项目的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初步估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说明提出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研究工作的依据、范围;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市场需求预测;资源及公共设施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条件和选址方案;项目的设计方案(应提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比选方案);项目的环保和节能评估情况;未来的组织形式和人员安排计划;工程实施进度的建议;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省公布的最新定额标准估算)和资金筹措渠道;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该事项审批、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征询财政、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估算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或委托专家、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可采取征询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按国家、省公布的最新定额标准计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后批复。咨询评估费用由县财政拨付。
  概算超过估算10%或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应审定资金拼盘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预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预算应报县财政局审核。
  项目预算超过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项目预算超过概算5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在十个工作日(不含委托咨询评估时间,下同)内审定;项目预算超过概算50万元以上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计 划 管 理
  
  第十六条 在优先保证续建项目建设的原则下,各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10月底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建议;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平衡,并与财政部门衔接后,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在征求有关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及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四章 资 金 管 理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帐户,凡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全额纳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排出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预算和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在工程最终结算前,拨付资金不能超过合同款的80%,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或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二条 决算审核或审计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财政收回相应的预算指标。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拨付资金,对项目业主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非财政性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县财政局经会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后,可停止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县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建 设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中标价不得高于预算价或最高限价;预算未经县财政局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由项目业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行使项目业主职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经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实行项目责任制,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实行“先服务后收费”的方式,监理费的结付与工程质量、工程成本控制相挂钩,在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没收监理合同保证金;监理单位签证的项目,经审价机构审核后,发生核减内容部分,按核减率相应扣减监理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因监理单位违反签证规定造成项目审价核减率超过20%以上的,取消该项目监理单位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资格并按合同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履约担保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
  合同签订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由金融机构出具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三十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因设计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过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项目投资超过概算5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在十个工作日(不含委托咨询评估时间,下同)内审定;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初步(交工)验收;县发展和改革局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提出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对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交工)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 验收后,根据县财政局财务决算批复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第三十六条 县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效能监察,并把投资控制作为监察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严重失职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实施意见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淳政发[200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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