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府法备告[2007]5号
富阳市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富阳市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富政函[2007]28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富政函〔2007〕28 号
关于印发《富阳市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富阳市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为规范工业项目用地出让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实施范围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之日(即2006年9月6日)起,全市所有使用国有土地的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以下简称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但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以及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8号)规定可协议出让的除外。 二、 项目主体及实施主体 工业用地项目主体为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富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实施主体为市国土资源部门。 三、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遵循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有计划供地原则; 4、集中统一供地原则。 四、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程序 (一)编制工业项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分阶段执行年度供应计划及项目前期准备 1、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经贸、规划、外经贸、林业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富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用地利用、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的要求,编制工业项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工业项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工业项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2、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对工业项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执行中要分阶段细化落实到地块,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对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工业用地项目分批下达工业项目用地出让计划。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工业用地项目是指已完成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的选址符合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的,征地、收回国有土地工作已基本落实。 (1)市规划部门依据下达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计划,按项目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涉及河道、水域等用地的,由市水利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林地的到市林业部门办理好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报批要求,办理以上相关手续时报批单位为富阳市国土资源局。 (2)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出让计划、规划红线等资料,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项目主体配合做好工作。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或集体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资料向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经批准 土地征收方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征地批后实施。项目用地前期准备的土地测绘、土地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公证、拍卖等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费用支出纳入市国土资源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3)各项目主体依据出让计划、规划红线等资料负责实施拆迁以及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水利部门的相关意见等前期准备工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回国有土地安置补偿费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及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有关规费由项目主体统一支付,其中市统一征地所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协议中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打入市统一征地所帐户,然后由统一征地所划转各被征地村。以上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待土地公开出让后由项目主体统一与市财政部门结算。市财政部门应对发生的土地开发成本进行监督。 (二)公布工业项目用地供应信息 1、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下达的出让计划及已批准农转用、征收地块,组织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林业、经贸等项目报批部门实地踏勘,通过书面会签单的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除法律法规及审批权限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自接到会签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即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竞买人的资质、具体工业门类(行业)、投资强度、产业要求等相关工业项目用地指标;由市规划部门出具相应的规划指标;由市环保部门出具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具体的要求。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均视作同意。 2、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各个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制定具体明确的项目地块的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用地供应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 工业企业对已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意向的,可以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其承诺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公开出让,并通知提出该用地预申请的工业企业参加。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预申请的情况进行保密。 (三)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等情况,集体研究讨论确定拟出让地块的挂牌拍卖的起始价、底价与招标的标底以及投标、竞买保证金。底价或标底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密。 (四)编制、确定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 1、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材料,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须报富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对6公顷以上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须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2、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五)发布出让公告 1、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按规定内容、时间通过指定媒体和富阳市土地有形市场电子屏幕发布地块出让公告。出让公告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2、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出让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经批准的出让方案未明确具体出让方式的,可以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应当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3、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4、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原公告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5、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六)申请和资格审查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工业企业法人、自然人,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是联合申请。 2、申请人根据自身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竞买、竞投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投标保证金。 3、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向投标( 竞买)人核发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采用招标或拍卖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出让人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4、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投标(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拟成立新公司及其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新公司注册登记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未在申请书中明确拟成立新公司情况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依法组织实施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八)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土地公开出让后,由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但因涉及医药、化工、印染、酿造、造纸、农药、电镀、制革、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工业项目,先由中标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草案)》,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后再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因环境影响评价等特殊原因未能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拟出让土地。 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九)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富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范围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出具交地书面凭证。 3、受让人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到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外经贸、水利及工商等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企业登记等有关报批工作。 五、简化用地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加快工业项目用地报批速度,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6〕52号文件精神,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在报批过程中不再办理具体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六、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批准书》、《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存在变更情况的)、出让方案等相关资料受理受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限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竣工期限一致。受让人项目工程竣工后,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工业项目复核验收,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建设等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复核验收通过后再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复核验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七、其他事项 (一)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二)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后有违约行为的,按《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赔偿责任。 八、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本暂行办法由富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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