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1号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5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