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船舶修造行业 管理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杭州市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山林火灾处罚暂行条例(杭政〔1986〕24号) 2、杭州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3、杭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0号) 4、杭州市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 5、杭州市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6、杭州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 7、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8、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 9、杭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 10、杭州市职业病卫生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11、杭州市机电产品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12、杭州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市政府令第160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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