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孙忠焕 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 2、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 3、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3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