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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 杭政〔1983〕140号文件
法规分类: 邮政通信
颁布日期: 1983-07-05
实施日期: 1983-07-05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1983年7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电子技术的发展,无线电通信、导航、雷达、广播、电视、控制以及其它电子设备日益增多。同时,城市中产生有害干扰的各种幅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教学等非电信设备,如高频加热、输电配电、电子医疗、点火放电、家用电器等设备,数量多功率大,频带占用混乱。城市背景噪音电平提高,电磁环境污染严重,对无线电通信、广播电视的收听收看,和其它电子设备的安全运转、正常工作都造成危害。因此,合理划分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不仅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杭州市各项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会同省市广播事业局、省市邮电局、市规划局等单位,依据中央广播事业局、邮电部、通信兵部一九五九年一月联合颁发的《划分大中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和选择电台场地暂行规定》以及《杭州市总体规划》,本着尊重科学,结合实际,照顾现状,减少搬迁,全面规划,留有余地的原则,对一九五九年《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进行了修改,重新提出了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
  一、收信区
  1.七堡收信区七堡收信区距市区4.5公里(图上最近直线距离,下同),距西兴发信区7公里,距勾庄发信区11公里,区域封口线上各点为彭埠镇、幸福大队、洪家塘、头格大队、七堡镇,面积21平方公里。
  区域内地势平坦开阔,地质结构主要是填基土、粉土和粉砂土,有浅层地下水。
  该区多为稻田和蔬菜地,有农村居民点和少数社办工厂,没有大型工业设备,杭州至上海方向公路从区内通过。
  杭州市9路、23路公共汽车经该区,交通方便。
  2.留下收信区
  留下收信区距市区9公里,距勾庄发信区8公里,距西兴发信区13公里,区域封口线上各点为王家土斗、茅草山、杨家湖、姚家头、邱家桥,面积为24平方公里。  
  区域内地势平坦开阔,除农村居民点外,多为稻田,没有其它工业设施和高大建筑。
  二、发信区
  1.勾庄发信区
  勾庄发信区距市区9公里,区域封口线上各点为西谢村、胜利大队、吴家桥大队、河口埭、林家兜、吴家滨,面积为25平方公里。现设有200  广播发射台一座,市电信局集中发射台一座,地质结构为填基土、耕植土和亚粘土,有浅层地下水。
  区域内地势平坦开阔,该区多为农村居民点,除有少数社办工厂外,没有其它设施和高大建筑。为照顾该区工作条件,杭州市现规划的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将不穿越该区。
  杭州市13路公共汽车经该区,交通方便。
  2.西兴发信区
  西兴发信区距市区4.5公里,区域封口线上各点为联庄、江边、七甲闸大队(图上名为协同大队)、西兴镇、曹家庄、嚷七房、章家里,面积15平方公里。
  该区北邻钱塘江,地势平坦开阔,除有少数社办工厂外,没有其它工业设施和高大建筑,杭州至萧山县的杭萧公路从区内通过。
  杭州市15路公共汽车经该区,交通方便。
  三、居民集中区
  城市居民集中的区域为居民集中区,东至秋涛路,南至凤山门,西至南山路、湖滨路、保?路折转教工路,北至文一路向东延伸,总面积约为36平方公里,人口密度约每公顷360人,现有无线电台站4座。
  四、缓冲区
  各收发信区之间,居民集中区和收发信区之间的区域为缓冲区。现设有无线电台站19座。
  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1983年7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杭政〔1983〕140号文件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大中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合理布局无线电台站,科学地进行空间电磁分割,充分发挥无线电设备的效能和广大群众收听广播、收看电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现结合杭州市无线电台站的分布及城市规划的情况,对一九五九年划定的无线电收发区进行了调整,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调整,划七堡、留下二个收信区;勾庄、西兴二个发信区;东至秋涛路,南至风山门,西至南山路、湖滨路、保俶路、折转教工路,北至文一路地域为居民集中区;各区间为缓冲区。
  第三条,新建的各类中、短波电台以及今后设置卫星地面站,都应按本规定设在收发信区域内。目前已使用的各类固定台站的设置地点、发射功率等不符合规定的,只能维持现状,不得增大发射功率或增开电路,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对功率小、电路少,通信环境要求不高的小型电台,经批准后,可设在居民集中区和缓冲区。设在居民集中区域内的发射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50瓦,设在缓冲区的发射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150瓦。对功率超过上述规定和设置 地点有特殊要求的电台,如导航、实验、调频、电视和军事、公安等部门的电台,以及超短波、微波、雷达等设备,经批准后,可越区设置但不得影响周围已建电台的工作。
  第四条,为确保电台的正常工作,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和收发信区所在地的其它单位,应按电台环境技术保护要求予以保护。在与有关各方发生矛盾时,应在照顾电台工作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设在收发信区内电台的一般保护要求是,从电台天线技术区边缘线向外一百公尺范围内,不得建造房屋;五百公尺范围内不得建造房屋群;一千公尺范围内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区缘边缘的仰角8;在二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拥有大量烟灰和腐蚀性气体的工厂。
  对机场两端静空区的保护要求,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14号文件执行。
  个别电台因工作需要和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建台主管单位0101提出申请,在征得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城建规划部门同意后,也可予以保护。
  第五条,各种干扰源与设在收信区和保护区的收信台的最小距离为:






































干  扰  名  称 


 最小距离(公里)


高压输电线(在一切方向上)35千伏


 1


″    ″   111千伏 


 1.5


″    ″   220千伏


 2.0


″    ″   380千伏


 2.5


″    ″   500千伏


 3.0


一般公路 


 0.3


汽车行驶繁忙公路 


 1.0


电气化铁路和电车道 


 2.0


在非接收方向上的架空通信线 


 0.2


工业企业、拖拉机站、大汽车场、汽车修理厂 


 3.0


  具体距离可经测试后商定。
  第六条,发信台技术区边缘到高压输电线和架空通信线的最小距离:
  如在场地附近有载波通信线路时,应考虑相互间的有害影响,必要时由设计单位进行测试或计算确定距离。
  第七条,为保护收发信区不受工业电气、高频设备的干扰,在收信区域内不得设置高频设备及干扰电子设备,必须设置时,应征得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新建110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不得穿越收发信区,必须穿越时,应征得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第八条,新建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向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台址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准设置。
  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变更或增大功率、更换设备、加高天线、扩大天线场地应重新申请;停建或撤除时,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备。
  第九条,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布局设置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城建规划部门对收发信区和固定台站环境技术要求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者,可给予警告处分,直至查封设备、吊销执照。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基本建设委员会(或市规划局),如有未尽事宜,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建委(或市规划局)适时作出补充规定,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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