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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7]47号
法规分类: 部门规范
颁布日期: 2007-12-29
实施日期: 2008-4-1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正文:

杭府法审告[2007]47号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局上报的《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城法〔2007〕127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杭城法[2007]127号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局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 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一、为统一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市城管执法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本办法作为审理行政处罚行为适当性的依据之一。
  三、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罚款基数和程度系数表》(以下简称《罚款基数和程度系数表》)的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五、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的,罚款数额按《罚款基数和程度系数表》规定的罚款基数与违法行为程度系数的乘积确定;需要同时适用区域系数、情形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应当按规定同时适用相关系数。
  六、区域系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一般控制区,系数为1;
  (二)控制区,系数为1.2;
  (三)严控区,系数为1.5。
  七、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1以下0.6以上的系数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八、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1以上1.4以下的系数标准从重处罚: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以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三)在阶段性专项整治、集中整治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一年内有2次以上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
  (五)以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虚假陈述的手段妨碍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当事人自己或者唆使他人以威胁、暴力的方式阻挠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或者对举报人、投诉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对一年内有2次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按1.4系数标准处罚仍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限标准的,可按中限标准处罚;对一年内有3次以上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按1.4系数标准处罚仍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限标准的,可按中限以上,上限以下标准处罚。
  对按1.4系数标准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一年内有3次以上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可以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关闭规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决定或者提请有关机关作出相应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系数中的具体情形已在《罚款基数和程度系数表》中作为违法 行为程度系数的因素或者作为查处违法行为的前置条件的,不再重复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系数中的相应规定。
  十、按本办法规定确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度。
  十一、对《罚款基数和程度系数表》中列举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未达到程度量罚起点标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可按低于罚款基数标准酌情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罚款基数标准处罚。
  十二、认定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有相关证据证明,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
  十三、市城管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处罚标准的,可以不受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罚款基数和程度系数表》的限制;各区城管执法机关(大队)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与本办法规定和《罚款基数和程度系数表》不一致的处罚标准的,应当报经市城管执法机关的批准。
  十四、对尚未列入《罚款基数和程度系数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各区城管执法局(大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在各区城管执法局(大队)的辖区范围内,对同一性质、相同情节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处罚依据和标准应当统一。
  十五、违反本办法的各条规定,由市、区两级城管执法机关的法制、督查、监察和信访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责令责任人改正,并按照有关考核规定处理;拒不改正的,可直接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违反纪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十六、本办法由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03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适用目录(试行)〉的通知》(杭城法[2003]52号)、2004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城市污水水质超标排放罚款标准的通知》(杭城法[2004]66号)、2004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人行道违法停车罚款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城法[2004]99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罚款基数和程度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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