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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6]41号
法规分类: 部门规范
颁布日期: 2006-10-11
实施日期: 2006-10-11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杭府法审告[2006]41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01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劳社就[2006]201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

  关于印发《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促进新增劳动力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拟订了《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 州 市 人 事 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二00六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就业 补贴问题 通知

  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切实促进新增劳动力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缓解当前新增劳动力的严峻就业形势,进一步拓宽新增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大力提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教育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的同时,切实做好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引导、就业训练、职业培训和政策扶持等就业服务工作,把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新增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财政部门要确保新增劳动力就业促进工作的资金需求。
  二、对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持有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市或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领取营业证照后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在营业证照的相应有效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上述人员中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条规定的政策。
  申请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凭《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毕业证书、《失业证》,随军家属凭《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失业证》,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失业证》,申报程序和其他所需资料参照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的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三、对用人单位吸纳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持有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市或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就业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含1年),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1000元。
  用人单位吸纳上述人员中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条规定的政策。
  申请享受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所需证件可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相关规定执行,申报程序和其他所需资料参照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的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四、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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