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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高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中心”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作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杭政函 [2008]96 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 [2008]177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中心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中心”及其内设处室和进驻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与政务有关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中心”有关处室是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公开责任部门),根据“中心”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体系
第四条 “中心”秘书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中心”综合管理处负责“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心”综合处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中心”各处室、部门政府信息的收集、公开工作。
第六条 “中心”秘书处、综合处是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具体职能包括:
(一)公开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答复向“中心”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四) 组织编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心”政府信息目录。
第七条 “ 中心”监察部门负责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评议评估和服务指导。
第三章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中心”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一)机构职能,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公务人员;
(二)政策法规,包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所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议、决定、指标、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中心”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事项,即各部门进驻中心事项的“一式一表”、申请表格、办理事项状态查询、在线申报入口以及咨询投诉;
(四)业务信息,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类招、拍、挂公告以及中标公示;
(五)工作信息,包括“中心”机关、窗口部门的各类政务动态,以及市重要会议、举措的专题报道;
(六)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任前公示、干部选拔、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公示等的各类信息;
(七)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 一 ) 杭州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具体网址为 www.hzggzy.gov.cn 或 www.hzxzfw.gov.cn ;
( 二 )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www.hangzhou.gov.cn )
( 三 ) 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
( 四 ) “中心”办事大厅内各类宣传资料。
第十条 “中心”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由保密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审定后由中心综合处负责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请、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
( 二 )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如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 三 ) 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由职能处室按相关文件办理。
第十二条 本“中心”综合处负责统一受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 10 日内作出答复:
(一)综合处应及时受理第十一条所述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对于同一申请人向“中心”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中心”可以不重复答复;
(三)“中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无关的信息,可不予提供;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五)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如可公开,可在确认身份后进行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处室领取;如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如实、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进行审核。对申请内容涉及重大事项或处理部门有异议的,应报领导审核确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举报。
第十六条 “中心”监察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中心”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监督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办、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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