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避免在城市建设中大拆大建,促进旧城有机更新。 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是指将原批准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临时改变为其他功能。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从事金融商业办公等活动的行为。 经批准临时改变为经营性功能的,土地权属人应当缴纳相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年租金。 具体按以下两个程序办理:1、规划技术论证。涉及到利害相关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的,应依据“阳光规划”要求公示。2、做出行政决定。经审查同意改变的,由规划部门出具《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 临时改变期限不得超过5年。使用期满,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建筑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