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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关于鼓励非上市公司进入股份代办系统挂牌转让的暂行办法
为鼓励区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挂牌转让,促进优质企业股权流动,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对象
鼓励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财政级次在杭州高新开发区;(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3)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4)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5)公司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证明文件,且已在代办转让系统正式挂牌。
二、奖励标准
对新设或经改制设立的股份制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奖励时须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证明文件。
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原件校验。
四、办理程序
企业向杭州高新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初步核查。经区分管领导签批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企业。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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