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营业税!你好,增值税!

“营改增”后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营改增”后,将仍沿用原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模式。即,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低于此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要注意的是,一经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扩围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资格登记。……【详细】

关于税务登记

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如未办理社会信用代码(或之前没有国税税务登记)的,务必先到工商部门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入增值税发票升级版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建议先到工商部门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避免产生重复税控发行的情况。其它未办理社会信用代码(或之前没有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营改增”后不要求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或加盖国税税务登记印章。……【详细】

2011年10月,为降低企业负担、推动创新创业,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率先拉开序幕,涵盖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2012年12月1日,浙江省正式推行营改增试点。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至此,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此次改革力度前所未有,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四大行业,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值税对一二三产业实现全覆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