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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杭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时间:2024-04-07 17:49 来源: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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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要求,按照《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牵头出台了《关于明确杭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杭州市作为全国第一批排污权试点城市,2006年开始排污权交易探索工作,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根据2023年出台的《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构建全省“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统一管理的排污权交易体系。面对新规定新要求,需对杭州市现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制定对应的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 二、 主要内容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取消了2015年版定价目录中县级人民政府定价权限。因此,此次调整,杭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实行全市统一定价,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 三、 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陆易辉,联系电话:8525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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