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
印发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3- 04- 28 16: 1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人社发〔2023〕21号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金融办,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在杭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

现将《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杭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由政府予以贴息及有关奖补,用于鼓励创业及带动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牵头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发放对象分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四条 为保障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由政府引入受托担保机构,为一类贷款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综合评定确定。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和临安区原则上可在市综合评定的范围内,确定各自的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的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辖区内人民银行、金融办、财政部门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的综合评定工作。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 在杭州市登记注册5年内和2015年1月1日后在杭初次创业的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和杭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第七条 在杭州市登记注册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资格认定申请前12个月内招用的重点人群和登记失业半年以内人员总数达到申请前1个月企业在职参保员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

(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和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外)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

第九条 在资格认定申请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期内,除在校大学生、杭州市户籍人员由户籍所在农村经济合作社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借款人应在其所创办的经营实体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月份不予贴息。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一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和登记失业半年以内人员就业总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50BP。

第十三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较好的借款人可多次贷款,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贷款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营业证照的有效期。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应建立创业担保基金。

各区创业担保基金首期不低于500万元;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各县(市)可根据实际确定创业担保基金额度。市本级对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创业担保基金按相同额度进行配套。

各地创业担保基金(包括配套的市本级创业担保基金)可按照竞争性存放原则确定一家或多家专户存储的银行,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各地应根据实际,适时补充扩大创业担保基金规模。创业担保基金存放银行年度应按不低于存放金额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 一类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银行发放。银行根据创业担保基金的规模,确定基金放大倍数。创业担保基金承担的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创业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的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创业担保基金由市本级进行配套的,由市级、区级各代偿50%)。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应当积极催收。一类贷款逾期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在执行文书生效后,由创业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分别代偿30%、50%、20%,含贷款期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等代偿比例由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创业担保基金无需代偿。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可参照约定三方代偿比例。

第十七条 受托担保机构应对一类贷款借款人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十八条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规定程序从创业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携营业证照及下列材料之一,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向营业证照注册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贷款资格认定申请:

1.有效学生证或在读证明原件(在校大学生需提供);

2.学历证明原件(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①毕业证书或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

②毕业证书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

③毕业证书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学位证书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3.《军官转业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需提供)。

(二)经街道(乡镇)受理,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一类贷款申请人凭《个人申请表》向受托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签订担保合同后,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二类贷款申请人凭《个人申请表》前往经办银行申请贷款。

经办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贷款相关规定进行独立审核,在收到贷款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同意贷款的,按规定办理放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营业证照注册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填写《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招用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第十九条第(一)款第2、3、4点规定的材料〕;

3.入驻孵化证明和所在孵化器(孵化基地)认定(备案)文件(入驻科技孵化器、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需提供)。

(二)经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凭《企业申请表》前往经办银行申请贷款。

(三)经办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贷款相关规定进行独立审核,在收到贷款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同意贷款的,按规定办理放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每次贷款前需进行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力社保部门、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对不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经办银行,实行退出制度。退出的银行存有创业担保基金的,应在3个月内退回;发放的贷款尚未归还的,应继续履行回收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参考。


第六章  贷款贴息、财政补助

第二十四条 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对重点人群和杭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按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二)对入驻科技孵化器或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合同签订日LPR的,按贷款利率贴息);其他企业,按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LPR+50BP。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第二十五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借款人在贷款期满并按时还本付息后,可向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贴息,并提交《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还本付息凭证。经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复审后,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借款人。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企业在贷款期满并按时还本付息后,可向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贴息,并提交《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还本付息凭证、借款期间新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复审后,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企业。

借款期内未达到规定招用比例的月份,不予贴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到期后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除下列情形可由申请人提交经办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给予贴息外,其他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情况,一律不予贴息:

因经办银行计算机系统原因造成贷款本金或利息归还滞后于贷款合同到期日的;

(二)未按时还本付息但未被经办银行录入征信系统、仍在经办银行还款宽限期内的。

对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二十八条 对按规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给予手续费补贴:贷款利率<合同签订日LPR,按该笔贷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合同签订日LPR≤贷款利率<合同签订日LPR+25BP,按该笔贷款金额的0.25%给予补贴;合同签订日LPR+25BP≤贷款利率<合同签订日LPR+50BP,按该笔贷款金额的0.1%给予补贴。

第二十九条 受托担保机构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且向借款人收取担保手续费不超过贷款金额0.5%的,给予该笔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补助。该补助不可与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承担的保费补贴叠加享受。

小微企业通过受托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获得贷款的,产生的担保机构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对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下达其在市本级范围内(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给予奖补,按[该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当年新发放(担保)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所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当年新发放(担保)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1%计算各经办机构奖补;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应积极整改,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机构,取消其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贴息享受期未满的借款人可向其他经办银行申请贷款。未结清的贷款由原银行延续服务至贷款结清。其他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涉及的奖补主要用于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人员的补助和奖励。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10%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依法取消财政奖补资格。

第三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每年3月1日前向相应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交《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奖补申请表》(附件2)、上一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担保)名册。经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复审后,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经办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一类贷款的代偿按以下程序办理:

受托担保机构每年3月1日前向相应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一年度年末一类贷款不良贷款明细、法定追偿资料及执行文书、银行出具的代偿证明、不良贷款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资料。市本级范围内的代偿申请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审核后,于3月25日前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下达《创业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区人力社保部门接到《创业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后,应及时将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专户划转至受托担保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受托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的代偿支付方式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上述贴息、财政奖补、创业担保基金等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所需资金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科目列支。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指导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对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和贴息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市和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助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审核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强化资金风险防控,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管理运行创业担保基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和贴息审核;配合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催收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创业指导等服务。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和贴息申请受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负责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将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体系,指导各区、县(市)金融办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新问题。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支持建立健全创业担保基金,按规定安排预算资金;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人社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规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资金用途监督、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对终止创业人员,经办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切实防范风险;与受托担保机构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展;按月做好贷款统计工作,加强与各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衔接沟通,及时将放贷、还款信息录入人力社保部门相关计算机系统或进行业务数据交互;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机构、业务经办人员不予奖补;要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催收力度,对经反复催收仍拒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切实履行法律追诉方的责任,在逾期后3个月内发出催收函,直至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受托担保机构要对提供担保的一类贷款严格做好贷前调查、贷后跟踪、催收和追偿工作。与经办银行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跟踪管理,掌握其经营、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应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时履行义务。按合同约定承担呆坏账损失,并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追索贷款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业务经办流程。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区、县(市)按现行政策承担相应经费,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体制机制调整等相关政策,将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第四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疑议等,由各部门在各自职责基础上共同商议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61号)同时废止。前发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23年2月1日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条件、贴息标准、新发放贷款的利率上限规定、经办机构奖补标准和一类贷款代偿等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所需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涉及表格的样式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为准。


附件:1. 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身份认定口径.wps

          2.杭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奖补申请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