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16/2023-459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教高教〔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2-01
发布单位: 杭州市教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4-2023-0001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修学院办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采集采纳情况
时间:2023-02-03 21:35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浏览次数:

2022年11月21日-11月29日,在杭州市教育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网址:http://edu.hangzhou.gov.cn/art/2022/11/21/art_1229424876_4104761.html),收到反馈意见0条;向市属专修学院征求意见,共收到24条意见建议,其中采纳21条,未采纳3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浙江建人专修学院

1.建议将第4条“学校须严格按照许可办学内容办学,‘即非学历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培训’,不得开展未成年人教育培训”修改为“……不得开展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教育培训。”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学校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许可的办学内容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二、浙江华川专修学院

2.建议将第4条“不得开展未成年人教育培训。”修改为“不得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未结束的教育培训。”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同上。

3.建议将第7条“招生广告(简章)发布前一个月需向市教育局报备”修改为“招生广告(简章)发布前一周(或提前)需向市教育局报备。”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招生广告(简章)发布前一个月需向市教育局报备,确有困难的,可事先向市教育局申请延期报备,并于招生广告(简章)发布前一周前完成报备。”

4.建议第19条的退费问题可参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文件》(浙教试院〔2012〕83号)文件的相关内容修改。

采纳情况:采纳。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教办考〔2008〕171号)的有关规定,将第19条“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修改为“对于全日制办学项目,在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的80%退费;一个月后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的50%退费;第二学期报到注册一个月内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的30%退费,一个月以后的,可不予退费。对于非全日制办学项目,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三、浙江三联专修学院

5.冒头部分建议修改为“近年来,我市专修学院有序发展,通过开展全日制高等自考助学,协助普通高校开展学历继续教育,举办成人教育培训等途径,为社会输送了大批应用型技能人才。但专修学院在合作办学、教学站点设置、招生宣传、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管理不够到位等问题逐渐暴露,给学校发展带来许多隐患。为引导规范专修学院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专修学院办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冒头部分修改为“近年来,我市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有序发展,通过开展全日制高等自考助学,协助普通高校开展学历继续教育,举办成人教育培训等途径,为社会输送了大批应用型技能人才。但随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不断攀升,办学竞争加剧,在合作办学、教学站点设置、招生宣传、财务管理等方面不够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不够到位的问题逐渐暴露,给学校发展带来许多隐患。为引导规范学校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专修学院办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6.建议将第3条“简称使用不得引发歧义造成公众误解,应明示非学历教育机构性质,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应加‘专修’‘进修’等限定词。”修改为“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应加‘专修’‘进修’等限定词。避免引发歧义,造成公众误解。”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使用简称时,应当同时在显著位置标明机构属性和全称。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应加“专修”“进修”等限定词。”

7.建议将第5条“设置新办学项目需在项目面向社会招生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报备”修改为“设置非学历教育性质的新办学项目,需在项目面向社会招生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报备”。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设置新办学项目时,在项目面向社会招生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报送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

8.建议在第6条最后添加“为确保合作办学教育质量,专修学院在特色专业建设、师资、场地、设施设备、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必须达到与合作办学内容相一致的要求。”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为确保合作办学教育质量,专修学院在特色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须达到与合作办学层次、内容和规模相一致的要求。”

9.建议将第10条“学校要建立学籍制度,完善学生档案管理、结业毕业信息库等。”修改为“学校要建立学籍(学习信息)管理制度,完善学生档案管理、建立结业毕业生信息库等。”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完善学生档案管理、结业、毕业信息库等。”


四、浙江育人专修学院

10.建议简化冒头部分“近年来,我市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有序发展,通过开展全日制自考助学,协助普通高校开展学历继续教育,举办成人教育培训等途径,为社会输送了大批人才。但随着高职扩招,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不断攀升,相应生源减少,办学竞争加剧,专修学院合作办学、招生宣传、财务管理不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管理不到位,教学站点设置混乱等问题逐渐暴露。”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已做修改。

11.建议删去第3条“应明示非学历教育机构性质”部分。

采纳情况:采纳。

12.建议将第4条“即‘非学历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培训’”,修改为“即‘非学历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培训’,以及全日制自考助学和其他相关高等教育助学”。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学校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许可的办学内容办学,不得擅自增加办学内容。

13.建议将第15条“办学场地原则上一校一址,严格控制增设教学点。”修改为“设立教学点需符合相关设置规定。”

采纳情况:采纳。修改为“办学场地原则上一校一址,确需在审批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依法审批。”


五、浙江新世纪经贸专修学院

14.建议将第一小节第四行至第七行建议改为“但专修学院在合作办学、招生宣传、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管理、学生管理、教学站点设置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规范的问题。为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已做修改。

15.建议删除第一小节最后一句,改为“现就引导、规范专修学院的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已做修改。

16.建议将第1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牢教育办学的育人属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加强规范管理、提升质量,努力成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修改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立德树人的根本宗旨,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守好意识形态阵地,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引导、落实规范、强化管理、提升质量,努力成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采纳情况:采纳。

17.建议删除第7条“全面梳理现有办学项目,在本通知下发一周内汇总上报,所有办学项目需按照设置要求报备。”

采纳情况:采纳。

18.建议将第10条“学校要建立学籍制度,完善学生档案管理、结业毕业信息库等。”修改为“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完善学生档案管理、结业、毕业信息库等。”

采纳情况:采纳。

19.建议在第11条中增加“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的学校应严格按照浙教办考〔2008〕171号文件要求选用教材,落实评估指标体系,提高助学质量。”

采纳情况:采纳。

20.建议将第12条“提高教职员工队伍选人用人标准,从业人员须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应专业能力。拟招聘人员中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不得录用。”修改为“优化教职工队伍选人用人标准,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层级相符。从业人员须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应专业能力。”

采纳情况:采纳。

21.建议将“十、完善经费管理”建议改为“十、完善财务管理”

采纳情况:采纳。

22.建议将第18条“不得巧立名目增加费用。”修改为“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采纳情况:采纳。

23.建议将第19条第一句后建议增加“自考全日制助学学生的退费严格按照浙教办考【2008】171号文件办理。其他......”

采纳情况:采纳,已做修改。


六、杭州之江专修学院

24.建议在“八、优化教职员工队伍”中增加新的小点:“优化教职员工队伍中增加对校长任职要求,参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教办考[2008]171号),专修学院校长任职标准,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且能全职从事学校管理工作。”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在第13条“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增加“校长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管理能力,聘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