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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时间:2023-01-19 14:1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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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商务局: 为加快本市服务贸易的创新发展,不断壮大市场主体,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持续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商务局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127号)等服务贸易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发挥服务贸易领域龙头、骨干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杭州服务贸易提质增量,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杭州市商务局负责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服务进出口业务的开展。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对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进行管理和指导。 (三)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和政府引导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的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应在服务贸易领域从业且在所属领域规模较大,能对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本办法所指的服务贸易成长型企业应在服务贸易领域从业,发展较快且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对全市服务贸易发展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三)依据本办法在运输,旅行,建筑,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加工服务和政府服务等十二大服务贸易领域认定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型企业、成长型企业,重点在数字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金融保险服务、会展服务、教育服务、医疗服务、物流运输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领域认定示范、成长型企业。 三、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服务贸易领域开展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3.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的财政性资金; 4.企业正常经营,并按规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填报服务进出口数据;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报服务贸易示范企业还需满足的条件 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数字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数字服务出口额不低于800万美元; 2.文化领域企业上年度文化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3.旅游领域企业上年度旅游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4.金融保险领域企业上年度金融保险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5.教育领域企业上年度教育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6.会展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会展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7.物流运输领域企业上年度运输服务出口额不低于800万美元; 8.医疗领域企业上年度医疗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9.建筑领域企业上年度建筑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10.其他领域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申报服务贸易成长型企业还需满足的条件 原则上上年度服务出口同比正增长,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数字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数字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2.文化领域企业上年度文化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万美元; 3.旅游领域企业上年度旅游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万美元; 4.金融保险领域企业上年度金融保险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5.教育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教育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 6.会展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会展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 7.物流运输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运输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8.医疗领域企业上年度医疗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9.建筑领域企业上年度建筑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10.其他领域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四)申报材料 1.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申报表; 2.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服务出口情况,在本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优势、发展前景等); 3.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企业服务出口分项明细表》; 5.上年度主要服务出口合同复印件; 6.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服务出口收付汇情况、服务出口增长情况、服务出口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等); 8.申报成长型企业的需提供上两年度上述4-7的材料; 9.其它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四、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相关通知向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形成初审意见附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 (三)复审 经初审合格的企业,杭州市商务局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进行评审,推选出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名单。 (四)公示 推选出的企业名单报经杭州市服务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认定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由杭州市商务局认定为“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或“杭州市服务贸易成长型企业”并授牌(有效期三年)。 五、管理和监督 (一)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应当在其所在服务贸易领域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测体系,及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整、准确地填报服务贸易统计数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或成长型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2.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 3.不按规定在相关服务贸易统计系统如实填报数据的; 4.经营和对外贸易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以撤销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杭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栏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若由被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127号)等服务贸易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推动杭州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打造服务贸易产业集聚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二)杭州市商务局负责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园区内企业服务进出口业务的开展。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对示范园区进行管理和指导。 (三)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和政府引导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服务贸易示范园区指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服务贸易领域产业相对集中、服务出口能力较强、示范辐射效应明显的产业集聚区。 (二)依据本办法在运输,旅行,建筑,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加工服务和政府服务等十二大服务贸易领域认定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重点在数字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金融保险服务、会展服务、教育服务、医疗服务、物流运输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领域进行认定。 三、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园区经营主体; 2.示范园区应组织机构健全,有专门负责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部门或相关管理服务部门; 3.有明确的地理位置,实际使用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配套设施完善,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和合作的潜力; 4.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定位准确,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孵化服务贸易企业的条件,原则上集聚服务进出口企业8家(含)以上,或每年实现区域内该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800万美元;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报材料 1.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申报表; 2.申请报告(应包括园区服务贸易发展现状、扶持政策、企业数量、经营范围、服务出口情况,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优势、发展前景、发展规划等); 3.园区内服务贸易企业一览表(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园区内企业服务出口额证明材料; 5.园区或所在区、县(市)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 6.其它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四、认定程序 (一)园区申请 园区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形成初审意见附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 (三)复审 经初审合格的园区,杭州市商务局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推选出示范园区名单。 (四)公示 推选出的示范园区名单报经杭州市服务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认定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由杭州市商务局认定为“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有效期三年)。 五、管理和监督 (一)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应当建立有效的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及动态监测体系,组织服务贸易相关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整、准确地填报服务贸易统计数据。 (二)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要做好年初工作计划和年末工作总结,并于每年末向杭州市商务局提交园区建设情况报告,报告园区内服务贸易企业数量和发展情况、服务贸易总额和增长情况、服务贸易发展计划落实情况、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示范效应带动情况和其他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2.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 3.不按规定在相关服务贸易统计系统如实填报数据的; 4.经营和对外贸易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以撤销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杭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栏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 若由被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