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07/2022-2688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9-30
发布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关于2021年省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九)整改完成销号公示
时间:2022-09-30 11:17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根据《杭州市贯彻落实2021年省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中央和省有关督察整改销号规定,2021年省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九)已完成整改,符合销号条件,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内河营运船舶的环境违法问题执法不严。2020年以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累计抽检营运船舶用燃油2509次,其中148次的抽检结果显示硫含量超国家标准,45次未依法查处,占比30.4%。督察组调查发现,杭州市交通运输局的不处罚理由为‘内部执法意见低于50毫克/千克,以教育为主,不进行处罚’,而《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明确船舶油品的管控要求是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不处罚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6条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已作出的87份处罚决定书中,85份罚款一千元,1份罚款五千元,1份罚款一万元。在向督察组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以当事人提供加油站相关信息属减轻情节,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符合减轻处罚,但2020年以来仅有一起供油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被查处。”

二、整改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严格执行船用燃油国家标准,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使用超标燃油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内部制约机制,开展联合监管,严格执行燃油质量通报机制,形成管理闭环。

三、整改措施

1.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增加学习和听取汇报的频次。责令市港航行政执法队党委向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作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整立改。

2.严格执行《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和船舶燃油油品含硫量检测与管控有关要求,对凡是使用含硫量大于10毫克/千克船用燃油的船舶,严格依法查处(已于2020年12月开始执行)。对45艘次未依法查处的船舶,全部纳入调查程序,依法处理。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将86艘次已处罚的船舶纳入燃油质量重点监管对象,对在杭船舶实行全面复检,对非在杭船舶实行“进杭必检”,对长期非在杭外港籍船舶通报船籍港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重点监管。

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准确把握和严格执行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

5.严格执行船用燃油质量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开展船舶燃油质量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按规定开展船舶燃油质量抽样检测,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形成管理闭环。

四、整改完成情况

1.整改措施1完成情况:

接到《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报告〉的函》(浙环督察函〔2022〕7号)文件后,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局党组书记、局长郑翰献第一时间做出批示,召开专题会议3次;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含原市港航行政执法队)党委会专题研究3次,召开专题会议4次,队党委班子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尤其是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中若干重要关系的论述。4月11日,原市港航执法队主要负责人在市交通运输局党组第七次会议上,就该问题向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作出检查。各港航执法大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船舶燃油抽检现场检查规范视频》和《船舶燃油处罚流程规范视频》,收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6次。

2.整改措施2完成情况:

从2020年12月起,严格执行GB17411-2015《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第l号修改单和船舶燃油油品有关含硫量检测与管控要求,对凡是使用含硫量大于10毫克/千克船用燃油的船舶,严格依法查处。45艘次船舶中已有44艘次船舶完成处罚(其中皖阜阳货0081于2020年以1000元标准处罚),剩余1艘次船舶(浙富阳货00722)因行为当事人患神经梅毒、麻醉性痴呆,已事实上无法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予以销号。

3.整改措施3完成情况:

86艘次船舶中有3艘船舶处罚了两次,实际应复检船舶为83艘。其中,71艘已复检完毕,经再次抽检燃油,均符合船用燃油标准;2艘已拆解;10艘外港籍船舶由于长期在外港作业,已通报船籍港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并对其进行持续跟踪。

4.整改措施4完成情况:

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2022年4月新修订的《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港航分册(2021年)》等相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准确把握和严格执行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二是根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个人处罚1万元以上的案件,由执法队进行集体讨论,强化内部执法监督,规范行政处罚工作。船舶燃油质量处罚案件共集体讨论24次。三是依照《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的通知》,定期开展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起到有效的内部监督与制约。

5.整改措施5完成情况:

一是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出台《杭州市船用燃油质量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并严格执行该制度。二是4月8日市交通运输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2022年杭州市船舶燃油质量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并开展了船舶燃油质量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加强船舶供油企业监督检查,做好对各船舶供油企业的溯源管理,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确保供应的船舶燃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专项行动期间共对6家供油企业进行了油品检测,结果均合格。7月13日,市交通运输局与市大气办开展船舶燃油抽查联合执法行动,在鸦雀漾水上服务区抽检5艘船舶油品,结果均合格。三是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河运输船舶燃油质量抽检频次不低于15次/万艘次。2022年1-7月,全市船舶进出港报告数为36.1万艘次,按规定需抽检542艘次,现已抽检1044次,超过考核标准93%。为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检测力度,原第三方检测是在港航大队对船舶燃油检测结果超过10ppm的进行复检的基础上,2022年以来对11艘次船舶燃油快检结果硫含量接近10ppm也进行了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整改行动以来共查处5起使用超标燃油案件,并按要求通报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形成管理闭环。

截至目前,各项整改措施均已完成,符合办结销号要求。

公示时间:2022年9月30日至10月18日,共10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0571-85256217,15968114911。

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协调小组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