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馈意见情况 | 吸纳修改情况 |
一、各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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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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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第二大点第3小点“个人消费者应是持有效期范围内的本市身份证人员……”修改为:“个人消费者购买时应是持有效期范围内的本市身份证人员……” | 修改后使补贴环节的概念更清晰,予以采纳。 |
2、第三大点第1小点建议对申报材料增加一条:即: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车辆信息明细表。 | 未采纳。一是《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已写入条款。二是因本政策明确地方配套补助车辆需在取得国家补贴后才可申请,因此,《车辆信息明细表》已在申请国家补贴时填写,本政策不再要求提供。 |
3、第三大点第2小点关于充换电设施补贴,最后一段文字“经市经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修改为“经市建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 | 考虑到充换电设施建设主要由市建委牵头,予以采纳。 |
4、政策文件中“市经信委”建议修改为:“市经信局” | 机构改革后名称改变,采纳。 |
(二)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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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大点第(二)小点第2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以及在本市购买、上牌的个人消费者,……”建议修改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以及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 | 修改后概念更清晰,予以采纳。 |
2、建议文件中“报桩”修改为“报装”。 | 修改后概念更清晰,予以采纳。 |
3、建议将第四大点“市建委负责本市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修改为:“市建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 | 修改后概念更清晰,予以采纳。 |
4、建议将第三大点第3小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修改为:“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 修改后概念更清晰,予以采纳。 |
(三)市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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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第一大点第(二)小点“充换电设施补贴”增加补助对象和产品,将道路运输经营性企业建设安排的自用充电桩纳入补贴范围。 | 未采纳。本支持政策第一大点第(二)小点“充换电设施补贴”第2点补贴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已涵盖了道路运输经营性企业建设安排的自用充电桩。 |
(四)市发改委: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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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科委: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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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网杭州公司营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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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助产品。对个人充电桩,需要明确充电桩须具备国家3C认证的合格产品,并提供产品报告等资料,插座、插座套壳等简易形式的设备,不应视为充电桩,不列入补贴范围。 | 未采纳。因对个人充电桩实行的政策是在自有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此修改意见建议在电国部门报装时给予明确,本政策中不进行修改。 |
2、补助对象。需要明确对非在本市购买、上牌的个人消费者在本市(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建桩的,是否可享受补贴。如不能享受的,是否考虑增加条目,明确审核的相关资料。 | 未采纳。在充换电设施补贴对象中已给予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