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MB19370226/2022-2698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医保〔2022〕52号 成文日期: 2022-12-23
发布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73-2022-0004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学习贯彻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12-27 11:58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指导和规范杭州市医疗保障领域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制定了《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学习贯彻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精神的通知》(以下简称《学习贯彻裁量办法》)。《学习贯彻裁量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拟制了《杭州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现对《学习贯彻裁量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是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是深化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实施,针对该条款中“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规定较为原则、一线执法人员不易操作等问题,通过制订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供一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提供明确指引,使原则化、不宜操作的制度转化为易操作的规则,进而能够落地实施,提升执法效能。

二、适用范围

《学习贯彻裁量办法》由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在全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一体实施,确保全市标准统一。

三、主要内容

《学习贯彻裁量办法》的《不予处罚清单》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一是不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二是违法行为单一;三是违法金额较小,个人违法金额低于2000元、组织违法金额低于20000元(上述金额均不含本数);四是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义务条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三)处罚条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医疗保障局,解读人:华瑾,联系方式:8958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