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24/2022-2697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22〕109号 成文日期: 2022-12-12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0-2022-0007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2-13 15:44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财政局,市直属养老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市级财政扶持力度,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2日



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机构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资金。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补助。今后市里如出台相关政策,从其规定。

三、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第二部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四、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各区、县(市)要按照省、市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养老服务。市里根据各区、县(市)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津贴)人数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

五、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包括镇街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营。市里根据各区、县(市)正常运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数量结合星级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

六、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补助。各区、县(市)要按照市里统一要求,推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并开展服务。市里根据各区、县(市)开展服务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数量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

七、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各区、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推进社区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有效覆盖。市里根据助餐配送餐服务覆盖情况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

八、社区助老员补助。各区、县(市)应通过多种途径配备社区助老员,开展社区老年人情况摸底、为老服务活动组织、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监管等工作。市里根据配备助老员社区数等因素下拨资金。

九、智慧养老补助。本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开展智慧养老项目。市里按各区实际支付资金总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三部分  机构养老服务补助

十、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各区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市里根据各区享受护理补贴的人数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

十一、社会办养老机构综合补助。在本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机构一定补助。

(1)养老机构须为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的定点机构,具体名单以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布为准;

(2)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按规定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保留入住老年人的身份户籍信息;

(3)正常使用养老服务相关信息系统。老年人出入院信息及时录入,老年人身份证、户口本、合同及评估报告等及时上传;

(4)按规定投保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5)机构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补助标准:机构内的养老床位收住年满60周岁以上杭州户籍老年人的,根据老年人的不同类型按照以下标准补助:收住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210元补助;收住中、重度失能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助。

符合综合补助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需向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需由各区按规定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做出且在有效期内。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月人次统计以上一年度养老服务相关信息系统数据为准[从符合条件之日起算,以自然月计,不满1个月按天计算,补助标准为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每人每天7元;中、重度失能老人每人每天20元]。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1:1分担。

十二、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对各区、县             (市)、乡镇(街道)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养老机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农村五保供养中心),经区、县(市)发改部门立项或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新改扩建项目,市里按照决算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单位应在决算完成2年内申报补助,逾期不予补助。

十三、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全市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市统一综合保险的,市里除去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补助剩余部分保费的三分之一。


第四部分 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十四、职业技能补助。在杭州市养老机构工作满两年(要求签订正式劳务合同,若为劳务派遣的,护理员和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养老机构要有正式合同)的在职养老护理员(事业编制除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分别按照五级(初级工)1000元、四级(中级工)1500元、三级(高级工)2000元、二级(技师)2500元、一级(高级技师)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采取补差方式),与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

十五、机构入职奖补。各区、县(市)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奖补。市里根据各区、县(市)享受奖补的人数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 2021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养老机构的毕业生,可继续按照《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9〕4号)的政策执行。


第五部分 其他重点工作补助

十六、年度其他重点工作补助。对于当年度其他重点工作,市里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因素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第六部分 资金分配和发放

十七、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十八、审核。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补助单位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九、分配。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区、县(市)给予适当补助。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各区、县(市),并于次年由各区、县(市)实际发放后,根据上报材料及养老服务相关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按规定及时将剩余资金拨付到位。

二十、发放。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对于因素分配项目,各地根据市里因素分配文件要求进行补助;对于养老服务人才补助,各地应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七部分 绩效预算管理

二十一、市民政局负责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组织实施,审核拨付项目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安排和落实预算资金,对市民政局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民政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十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加大预算绩效评价力度,按相关规定要求对市级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十三、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情况、机构建设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政策知晓率、社会满意率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部分 监督管理

二十四、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补资金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十五、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到项目单位或相关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套取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大对补助单位资金使用规范和绩效的监管,切实掌握项目单位实际运营情况。

二十六、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部分 附则

二十七、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修改完善本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十八、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11日期间按本文件相关政策执行)。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机构,符合《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9〕4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一)一次性建设补助”有关补助条件的,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补助。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