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07/2022-2695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环发〔2022〕67号 成文日期: 2022-11-22
发布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64-2022-0007
《杭州市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联动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22 17:09 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将总量管理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有机衔接,创新优化环境管理模式与流程,提升环境管理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 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杭州市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联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一)协同动态管理,实现环境精细化管控

通过建立全面、规范的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开展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更新、区域可替代总量指标统筹管理,厘清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许可排放量、区域可替代总量等基本情况,充分挖掘发展空间,优化营商环境,为生态环境质量高水平保护下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二)推进数字赋能,提升环境管理能力

建立工业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在实现系统互联、数据互通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大数据运行管理流程,形成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信息“一张图”,在更为直观、全面地反映不同区域、流域环境承载情况的同时,实现环境风险预警、审批提示等功能,为推进我市环境监管数字化、形势分析可视化、常态工作高效化提供有效支撑。

(三)创新管理模式,试点多场景协同联动

在工业类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补助、执法抽查、梯度有序用电方案、绿色信贷等场景开展数字化管理平台相关数据运用,拓展生态环境数字化应用与管理范围,创新与发改、电力、金融等部门联防联控新方法,打好以环境污染防治联动管理为主体的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运用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变动的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许可排放量调整,以及区域排放总量指标、区域可替代总量指标核算。

(二)建立六项机制

1.排放总量指标动态管理机制。以工业企业为单元,整合企业环评批复、污染物减排、项目搬迁、企业关停等数据,实现企业排放总量指标动态调整。工业类排污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削减替代来源,在联动基础数据库中进行审核,并明确削减平衡方案,同时在环评批复中明确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排类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变化情况,应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中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环评批复文件或减排复核意见后30日内对相应排放总量指标库数据予以调整。

2.区域可替代总量指标更新机制。以区(县、市)为单元,建立区域可替代总量指标库,并按企业实际总量削减替代、减排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避免出现削减量未完全替代或同一削减量重复替代等情形。新、改、扩建设项目新增排放总量指标应从区域可替代总量指标库中调出。结构关停类减排项目以及因破产、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工业类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核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区域可替代总量指标库;工程治理类工业减排项目,在生态环境部门完成复核后将核减的排放总量指标纳入区域可替代总量指标库。重(特)大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区域库中不足部分可从市级统筹。

3.富余排污权多头交易机制。将企业现有排污权超过排放总量指标部分确定为富余排污权,富余排污权可优先用于企业自身改、扩建项目,或通过市场化手段出让给多个排污单位,也可从多个出让单位购得排污权。

4.许可排放量变更机制。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整后,应主动申请对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许可排放量进行变更。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变更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据环评批复文件、减排复核材料或关停材料等,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或注销。

5.“一证监管”机制。将排放总量指标、排污权、许可排放量、碳减排碳中和等数据均载入排污许可证,实行一证监管。

6.联动运用机制。建立污染治理补助、区域生态补偿、有序用电、绿色信贷、“双随机”抽查、执法联动、环评质量质抽查、双碳等八大联动运用场景,提升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郑思慧、李燕玲、郑文婷

联系方式:88334080、85085340、87008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