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24/2022-2694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22〕94号 成文日期: 2022-11-14
发布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0-2022-0006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1-15 10:08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民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

事项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14日



杭州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事项代码

不予处罚告知承诺

违法

行为

适用条件

(同时适用)

相关法律条文

1

330211045000

不予处罚

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1.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330211026007

不予处罚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二)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330211026005

不予处罚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330211026004

不予处罚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五)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330211023002

不予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330211023004

不予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330211023005

不予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初次违法;

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五)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

330211043000

不予处罚

基金会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1.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一)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

330211030004

不予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1.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doc